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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古文物移交時間表 國家文物局發布試行辦法

考古文物移交時間表 國家文物局發布試行辦法

美娜
美娜旅游资讯行业动态
發佈於 2026-09-11 15:32

今天,國家文物局發布關於印發《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移交管理辦法(試行)》的通知,以下簡稱《辦法》,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兩年。

《辦法》所稱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,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、內水、領海和其他管轄海域進行考古活動中獲得,具有歷史、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實體資料。

《辦法》明確,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移交應堅持文物安全優先、科學評估分類、規範管理利用的原則,兼顧國家級、省級和遺址所在地收藏單位的合理需求。國家文物局依法指導全國移交工作,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移交工作。

《辦法》規定,考古發掘單位應在考古發掘報告提交後6個月內,將文物移交給指定的收藏單位;不具備出版報告條件的,應在提交考古結項工作報告或發表考古簡報後6個月內移交。考古發掘單位需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,並與具備接收條件的收藏單位共同編制移交方案,經審核同意後實施並簽訂移交協議。擬移交文物有重大爭議、跨省域承擔的考古發掘項目,須報國家文物局審核。

《辦法》強調,接收文物的收藏單位必須在接收後一年內完成文物建帳、建檔、定級工作,做好保管、保護、研究與展示利用,並保障考古發掘單位的智慧財產權。對於違反規定的發掘單位或未履行職責的收藏單位,文物行政部門將依法處理或另行指定接收單位。 (來源:央視新聞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