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博物館藏品管理之道》公佈 11月1日起施行
為進一步加強博物館藏品管理工作,適應博物館高品質發展需要,提升藏品管理的規範化與精細化水平,文化和旅遊部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的最新要求,結合工作實際,對原文化部1986年頒布的《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》進行修訂,出台了《博物館藏品管理》(以下簡稱《12620月20月20月20212年”
《辦法》分為一般、藏品基礎管理、藏品倉庫管理、藏品保護利用、法律責任、附則等共六章六十三條。
第一章總則:包括立法目的、適用範圍、藏品定義、管理責任等內容。
第二章藏品基礎管理:包括藏品取得、徵件、入藏、定級、建帳、建檔及調撥、交換、退出等工作要求。
第三章藏品庫房管理:包括倉庫設施設備、藏品出入庫、提用、借用、清點、安全檢查等內容。
第四章藏品保護利用:包括藏品日常養護、保護修復、複製、拓印、預防性保護、數位化保護、研究利用等內容。
第五章法律責任:明確藏品管理中的違法違規情形及相應罰則。
第六章附則:包括參考辦理情形、生效時間等內容,同時明確了《辦法》發布後原《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》(文化部文物字〔1986〕第730號)廢止。
《辦法》主要修訂內容包括:
一是明確藏品的定義,並依據法律法規,結合博物館學界研究與博物館實踐,確定藏品管理的整體範疇;
二是整理藏品管理的基本架構,將各項具體業務整合為藏品基礎管理、藏品庫房管理、藏品保護利用三大業務領域,明確規定各業務領域的管理目標、核心任務與程序要求;
第三是凝練形成藏品管理基本原則,總結博物館藏品管理制度要求與博物館長期實踐形成的有效經驗,將分類分級管理、全流程動態管理、安全責任到人等基本原則貫穿於藏品管理全過程、各環節;
四是嚴格製度要求,針對博物館藏品管理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,完善製度設計,細化工作程序。
《辦法》以實現博物館藏品管理制度健全、帳目清楚、資訊準確、保管妥善、保護科學、利用合理為主要目標,將分類分級管理、全流程動態管理、安全責任到人等基本原則貫穿管理制度體系,提出了一系列關鍵要求。
一是分類分級管理,實現管理精準施策。 《辦法》將藏品明確區分為文物藏品和化石、標本、實體資料等其他藏品,並對不同類型藏品提出相應的管理要求。對於不同等級的文物藏品,明確了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與博物館應履行的管理職責,特別是在定級建檔、保護修復、調撥借用等工作中的差異化要求。
二是全流程動態管理,確保各環節可查可控。 《辦法》以藏品全生命週期活動為管理對象,明確了藏品從取得、鑑定、定級、建賬、建檔、庫房管理、出入庫、清點、退出到保護、利用等全環節管理要求,強調藏品基礎管理、庫房管理與保護利用全過程中的規範記錄、簽字確認與資訊更新要求,對藏品總登記帳及檔案管理、出入庫記錄、清點核查等作出程序性、強制性要求,對日常巡庫記錄、資訊科技應用、資料資源管理等作出技術性、規範性要求,透過制度設計實現管理留痕、流程可溯。
三是壓實安全責任,建構權責清晰的責任體系。 《辦法》要求將安全責任落實到具體職位、具體環節和具體人員,透過定崗定責和部門協作守牢藏品安全底線。強調博物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藏品安全第一責任人,強調保管部門承擔藏品管理主要職責,明確保護修復、展覽陳列、資產管理、安全保衛、資訊化等部門在藏品流轉利用與風險防控等工作中的協同職責,強化各項業務活動之間的有效銜接,並專屬法律責任、明確監督行為的研究
四是嚴格製度要求,全面提升藏品安全管理水準。 《辦法》針對近年來部分博物館捐贈藏品管理不規範、藏品清點機制不健全等問題,重點完善藏品退出、捐贈藏品管理、藏品清點等要求。在藏品退出方面,嚴格限定退出情形與退出後處理方式,規範專家評估與文物行政部門審核程序,嚴格審慎進行藏品退出。在捐贈藏品管理方面,進一步細化規定捐贈接收程序和捐贈協議基本內容,約束捐贈藏品處置方式,維護捐贈人合法權益。在藏品清點方面,明確藏品清點方式及要求,壓實博物館法定代表人及保管人員離任移交責任,推動建立博物館藏品盤庫清點長效機制,完善管理流程,提升管理水平。
推出《辦法》是全面提升我國博物館藏品管理水準、推動博物館事業高品質發展的重要措施。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及博物館應認真學習《辦法》各項規定,準確掌握核心要求,加強業務培訓,對照《辦法》要求完善各地、各館藏品管理制度及相關工作流程,切實推動《辦法》落地生效。 (來源:央視新聞)

